从全国首例单亲妈妈经诉讼后获领生育保险,到四川卫健委规定《生育服务证》不再以结婚登记为前提,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问题近年来一直颇受大众关注。据财新网3月13日报道,国家卫健委目前正针对是否应放开单身女性冻卵征求专家意见,而两会期间,亦有政协委员建议“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由此,继婚姻与生育呈现解绑趋势后,放开还是禁止单身女性冻卵,同样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一、《规范》禁令及其政策考量
国家卫健委之所以咨询专家意见,其原因首先在于2003年由原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此,能够享受冻卵以及其他辅助生育技术的就只有已婚妇女,单身女性可以要求冻卵只能是基于医疗需要,例如需要在手术化疗前保存生育能力的癌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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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卫生部之所以做出上述禁令首先是因为人口政策的考量。众所周知,我国在很长时间内采取的都是抑制人口过快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为此,不仅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而生育子女的公民,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违反政策生育的孩子在入户、入学和入职等方面也受到多重限制;与此前的单亲妈妈无权享受生育保险一样,单身女性亦无权享受冻卵服务。
2019年国内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中,当事人以北京某医院以其是单身身份且非医疗目的为由拒绝为其提供冻卵服务,而将医院告上法庭。但因为上述规范禁令并未解除,一审法院仍旧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间接否定了单身女性仅为延缓生育而主张的冻卵要求。
但我国的人口政策已因严峻的人口压力而做出重大调整。因为育龄妇女极低的生育意愿,我国的生育率近年来持续走低,2022年更是首次出现自1962年以来的人口负增长。基于刺激生育的需要,不仅此前一直要求控制生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各地也纷纷出台诸如取消结婚限制,向未婚女性生育开放生育保障公共服务等利好政策,目的当然是从此前的抑制生育彻底转向鼓励生育。由此来看,国家卫健委此次咨询专家意见,并释放出可能放开单身女性冻卵限制的信号,同样首先是基于人口政策的调整以及缓解人口负增长压力的考虑。
二、单身女性冻卵背后的女性生育权
尽管上述考虑都首先出自刺激生育的功利目的。但这种功利主义考量却不能充分证成取消单身女性冻卵限制的正当性,而且这种功利主义的考虑背后还隐藏了对女性的异化,即女性的子宫仅为了服从于国家的人口政策。这在强调个人尊严的法治主义立场看来,当然无法站得住脚。
法律上允许或限制某种行为的首要基础在于当事人是否存在正当权利。从医学上说,所谓冻卵意味着从母体中取出健康的卵子进行冻存,待女性未来希望生育时再取出使用。根据现有技术,冻卵保存的时间通常可达十年。女性选择冻卵当然是希望为未来保留生育的可能:即使在年轻的时候未找到合适的伴侣,或者选择不走入婚姻生育孩子,未来在想生育的时候仍旧能生育。用最先引爆这一话题的演员徐静蕾的话来说,就是“给自己一个不后悔的选择”。
尽管冻卵和最后的辅助生育尚有距离,很多冻卵女性最终都放弃了冷冻的卵子,未被使用的卵子也大多被用于捐赠或毁弃,但冻卵却和解除以结婚登记为前提的生育服务一样,最终指向的都是女性的生育权利。生育权又源自女性人格的自由开展和对身体的自主决定,即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以及何时生育子女,在生育问题上免受包括家族、男性乃至国家的强迫和干预。在前文所述的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中,当事人同样是以人格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
肯定女性生育自主权,当然是因为现代女性意识的觉醒。而且相比解除生育的婚姻限制,冻卵可说在更大程度上扩展了女性自主规划生育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不仅不再依赖于家庭和男性的意愿,甚至可以超越女性自身的生理局限。
三、平等保护与身份歧视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同样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既然法律上已普遍肯定女性的生育权利,这种权利就不应该针对单身女性和已婚女性而有所区别。很多用以反对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的理由都归向对家庭和婚姻制度的保障,认为允许单身女性生育会导致家庭观念的淡漠和婚姻伦理的滑坡。
家庭对于国家存续固然重要,但对家庭的制度性保障却不能绝对地凌驾于妇女的生育权之上。认为基于对家庭和婚姻的保障,就要对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利施加限制,要求其必须通过与他人缔结婚姻才能生育,无异于对女性权益的粗暴干预。这种干预不仅不尊重女性的独立自主,其背后还代表着一种唯婚姻和家庭至上的单一价值观,其不认可个人对自己的私人生活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也倾向于在制度上通过由家庭和婚姻垄断生育的合法性,进而限制女性多样化的自主选择。这种价值观已完全与现代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观念相悖,也无法见容于多元的现代社会。
生育本身并不必然要与家庭互相捆绑,这个早已被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那些认为单亲家庭就一律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陈词滥调,同样是这种单一婚恋观和家庭观的反映。而由这种家庭观带来的直观影响除了极大限缩女性的选择空间外,还有在生育问题上对单身女性的歧视对待。这一点同样在法律上无法获得证立。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此处的“妇女”并未限定为已婚妇女,即使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时,用语也是“公民”而非已婚妇女。而欧洲的《人权公约》更是直接禁止欧洲国家为单身女性的生育设置各类限制。
由此来看,与此前规定单身女性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政策一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禁止单身女性在医疗目的之外仅为延缓生育而享有冻卵权利,就是对单身女性的生育歧视。而且卫生部仅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这一规范性文件就限制女性的基本权利,本身也有违法律保留的法治要求。
除涉及对单身女性的歧视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还有违男女平权的要求。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同时出台的还有同属于卫生部规范性文件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但有意思的是,该《技术规范》并未明确禁止单身男性冻存精子。实践中一些单身男性出于生育力保存的目的而冷冻精子的现象也的确存在,例如在那个耳熟能详的故事里,邓文迪就是借助传媒大亨默多克此前冷冻的精子生育了两个女儿。既然单身男性冻精在我国会被允许,就会直接造成法律对于男女的区别对待以及对女性身份的歧视。
2020年国家卫健委在回答为何会对单身女性冻卵和男性冻精予以区别对待时,给出的理由是冻卵技术存在健康隐患,也会对女性身体造成风险伤害。因为正常女性的排卵量有限,想要提取更多卵子就必须大量注射促排卵药物,取卵手术本身也属于外科手术,可能会引发健康风险;与此相比,男性冻精却相对简单,且几乎对身体没有任何伤害。但上述风险并不会因提出冻卵要求的是单身或已婚女性而有所区别,其实即使是正常生育也都会伴随一定的风险。国家应对风险的方法应该是对提供此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而不是因为存在风险就彻底禁绝,甚至只是对某些人群禁绝。在技术安全和风险可控的保障下,单身女性基于知情同意就理应获得此项服务。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放开单身女性冻卵限制会为女性营造“放心大胆”地推迟生育年龄,进而鼓励晚婚晚育的社会氛围,这也不符合当下鼓励生育的政策趋向。而且相比正常生育,冷冻卵子因为复苏率和胚胎种植率都存在不确定性,使用率并不高,因此并非万无一失的生育保险栓。由此,若存在冻卵限制,即使基于职业规划而不愿生育的妇女考虑到生理局限,也会不得不走入婚姻孕育孩子;若放开冻卵限制,育龄妇女因为有了保险就会将生育计划不断延后,最终却既可能自己无法如愿生育孩子,也不利于国家人口数量的提高。
在这种冻卵可能会鼓励晚婚晚育的观点背后,仍旧能够读取出强烈的生育功利主义的意味。我的同事陈碧老师曾撰文批评这种观点:功利考虑与价值判断虽不完全对立,但国家要你生和自己想生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出发点。生育权既然是女性权利,那国家就不应当进行强制和干预,保持尊重和克制是国家面对公民权利应坚守的第一道防线。
那些有冻卵意愿的单身女性,经由知识普及都会了解冻卵技术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也会知晓冻卵未必能百分百满足延迟生育的考虑,但如果其仍旧选择在生育黄金期,将工作和学习排在优先级,并通过储备卵子以延迟生育,国家也应当宽容。这是一个独立个体基于利弊权衡所作的理性选择,即使它可能不会与生育政策完全相符,但也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四、风险控制与国家责任
在所有反对单身女性冻卵的理由中,有一项是需要法律认真对待的:如果冻卵大幅放开,就会催生代孕等行为的市场需求,甚至可能会滋生买卖卵子的违法现象。从域外经验来看,冻卵的放开的确会刺激代孕的兴起,由此对某些女性生育自决权的拓展反而会演变为另一些底层女性的剥削。代孕的兴起不仅更大程度上挑战了正常生育秩序,也会引发难解的伦理性问题。
但与健康风险一样,伦理风险同样无法成为排除女性生育权利的正当理由。其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已经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设置条件、技术实施场所、设备条件和对技术应用的管理,甚至技术实施人员的行为准则都做了明确要求和规范。而对待代孕我国的法律规范则采取了完全禁止的态度。同样在原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写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既然法律已经明确禁止代孕,而实践中仍旧会出现诸多的出售卵子和商业代孕的黑灰产业,就说明代孕乱象的滋生既不是单身女性冻卵禁令所造成的,未来如果将这种禁止放开,也仍旧会无法避免这种问题。所以,对冻卵和代孕的法律评价应当分开,对于后者应引入更有效的监管,也同样应展开更充分的论证。即使是那些已经对冻卵开放的国家,也同样是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措施,由此才能确保不会造成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冲突。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男性在面对允许生育不以结婚为前提或者允许单身女性冻卵时,总会担心法律上的允许会鼓励女性抛弃家庭抛弃男性,女性既然可以完全抛开男性完成生育,男性就可能变得无意义,人类甚至都有回归母系社会的可能。这种担忧其实毫无必要,更大的自由永远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当女性拥有更多选择自由时,就必然需要认真考虑是否能够承担选择的后果。
养育孩子是项极其艰巨的重负,它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女性的人格自由开展,这些现实要素都会阻止女性最终放弃独立生育和抚养孩子的念头。但生育的责任和负担难道就应让女性独立承受吗?国家就不需要提供积极的给付和帮助吗?
记得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堕胎案判决中这样写道:在堕胎问题上,孕妇的自主决定权的确与胎儿的生命权存在冲突,较之孕妇的自主权利,人的生命与人格尊严有更密切的关联,也理应受到更高层级的保护。但不允许女性堕胎又如何解决女性因怀孕生子所引发的现实问题?对此,德国的做法是要求政府同样负担积极责任而绝不能将生育代价全部交由妇女独自承受。在现实中,德国也同样在积极塑造母亲和儿童友好型的社会。典型的配套举措例如,女性每月可从政府处领取的儿童金,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幼儿园和学校也会为单身妈妈的孩子提供更长时间的照护和看顾。也因为有这些社会支持,女性才得以不再委屈自己进入婚姻,才能够坦然无惧地独立处理生育和抚养问题。
妇女节虽过,但针对女性权益的讨论却永不会消退。同为女性,我们既能感受压在自己身上的持久重负,也能体谅不同女性的权利诉求。一个追求平权的社会应尽可能去除女性身上的枷锁,而有关女性权益的议题亦不能完全由男性所垄断。就如新晋奥斯卡影后杨紫琼所讲,女性的声音应该更多被听到,女性也应更多由自己而非他人所定义。自由是有风险,选择也当然有代价,但打破枷锁、挣脱桎梏,却应成为我们共同奋斗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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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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