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在《民法典》第五百条中,【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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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为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一方。找法网提醒,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过失方还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三、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划分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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